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最低奖励3000元 《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重点包括7种情形和行为。 一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 六是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规定 举报人可以通过运城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邮箱:ycajbgs@163.com)、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可向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的、媒体未曝光的,或者虽然发现或曝光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奖励办法》明确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 ●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举报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人,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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